(此件公開發布)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精神,做好師宗縣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對照省、市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照單承接、依法編制、全面覆蓋、嚴格實施,2022年底前構建規范統一、權責清晰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體系,將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對清單內事項按照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嚴格審批,“十四五”時期基本實現同一事項在全市范圍內不同地區和層級同要素管理、同標準辦理。
二、主要任務
(一)依法編制清單
1.組織編制公布清單。依據《曲靖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縣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牽頭組織各鄉鎮(街道)、縣直各部門全面梳理上級設定、本地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逐項明確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編制師宗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于2022年9月底前公布實施,同時抄送上一級審改牽頭機構。
2.及時動態調整清單。因地方性法規變動、機構改革等原因需對行政許可事項作出調整,包括新設、取消行政許可事項,改變主管部門、實施機關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正式實施前向同級審改牽頭機構提出調整申請,按程序報審后進行調整。因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各部門不得違規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基本要素內容。上級清單作出調整的,下級清單要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相應調整。
3.加強有關清單銜接??h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其他清單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與權責清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證照分離”改革事項清單等各類清單的協同聯動,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調整的,有關清單要及時對應調整。
(二)嚴格實施行政許可
4.完善事項實施規范。對于上級設定、本地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上級部門制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細化完善全縣統一的實施規范并向社會公布。實施規范公布后,涉及調整許可條件、申請材料等內容的,參照上述程序執行。
5.依照清單實施許可。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公布后,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此前行政許可事項與本清單不一致的,以本清單為準。各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依照行政許可實施規范編制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辦事指南一經公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不得超時限辦理行政許可,但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依法依規持續推進行政許可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各部門要通過推行告知承諾、集成服務、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改革措施,更好地滿足企業群眾辦事需求。
6.統一規范事項管理??h級行政許可清單公布實施后,審改牽頭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在1個月內將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全部納入全省政務服務平臺的行政許可管理系統。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制定公布后,審改牽頭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將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于2022年底前匯集至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并在有關業務辦理系統、政務服務大廳等平臺和場所更新辦事指南,確保線上線下一致。各級各部門清單和實施規范發生調整的,應在調整后10個工作日內上傳至行政許可管理系統。
7.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全面清理變相許可。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后方可從事特定活動,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審改牽頭機構在組織梳理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時,要同步開展變相許可自查自糾,一經發現,及時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三)加強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8.明確事中事后監管重點。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是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的重要基礎,各部門要根據清單內事項的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明確監管重點環節,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實現科學監管、精準監管。其中,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要依法依規實施全覆蓋、全過程重點監管,守牢質量和安全底線。各部門要依托“互聯網+監管”平臺,將與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監管事項全部納入平臺監管事項動態管理系統。
9.厘清監管主體責任。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明確的監管職責,對列入清單的行政許可事項逐項明確監管主體,杜絕監管盲區。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未明確監管職責的,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確定監管主體。對多部門共同監管的事項,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綜合監管。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劃轉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由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要進一步厘清審管邊界,健全審管聯動機制,縣行政審批局將辦理信息和結果同步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將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與縣行政審批局同步共享,實現審批和監管信息實時聯動。
10.完善監管規則標準。對于上級設定、本地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嚴格執行上級部門制定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對依法依規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規則和標準,堅決杜絕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問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加強統籌協調,進一步配齊配強審改工作力量。縣人民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統籌指導全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制和管理工作??h人民政府對本地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負總責,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
(二)加強業務指導。縣級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系統)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規范、辦事指南編制和實施工作的監督指導,全力支持縣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認可縣行政審批局審批結果;在制發、轉發與行政許可業務有關文件時,應當將縣行政審批局納入主送或者抄送范圍;舉辦與行政許可業務相關的會議、培訓等,應當及時通知縣行政審批局參加;按時、按量向縣行政審批局發放制式證照和樣本。
(三)加強監督問責。審改牽頭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要進一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托“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縣級政府門戶網站、“互聯網+監管”平臺等接受社會監督。對于違法違規實施行政許可、變相實施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不支持、不配合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等問題,要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附件:師宗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師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師宗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一、承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在師宗縣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共241項)
序號 | 主管部門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備注 |
1 | 縣發展 和改革局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
2 | 縣教育體育局 |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 | 縣教育體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3 | 縣教育體育局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 | 縣教育體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
4 | 縣教育體育局 | 從事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
5 | 縣教育體育局 | 校車使用許可 | 縣人民政府(由縣行政審批局會同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教育體育局承辦)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
6 | 縣教育體育局 | 教師資格認定 | 縣教育體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
7 | 縣教育體育局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縣教育體育局;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
8 | 縣教育體育局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9 | 縣教育體育局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全民健身條例》 | |
10 | 縣教育體育局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
11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初審后報市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 | |
12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
13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部分初審后報市民族宗教委、省民族宗教委審批,部分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 | |
14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
15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審批 |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
16 | 縣公安局 | 民用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配置許可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17 | 縣公安局 |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許可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 |
18 | 縣公安局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19 | 縣公安局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 | 縣公安局 |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 |
20 | 縣公安局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 | 縣公安局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 |
21 | 縣公安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 縣公安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22 | 縣公安局 |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 | 縣公安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23 | 縣公安局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 | 縣公安局(運達地或者啟運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24 | 縣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 | 縣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25 | 縣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 | 縣公安局(運達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26 | 縣公安局 |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 | 縣公安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27 | 縣公安局 |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許可 | 縣公安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28 | 縣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
29 | 縣公安局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審批 | 縣公安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30 | 縣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除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外)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31 | 縣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
32 | 縣公安局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 | 縣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33 | 縣公安局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驗收 | 縣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34 | 縣公安局 | 機動車登記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35 | 縣公安局 |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36 | 縣公安局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37 | 縣公安局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38 | 縣公安局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縣公安局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
39 | 縣公安局 | 非機動車登記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0 | 縣公安局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41 | 縣公安局 | 戶口遷移審批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
42 | 縣公安局 | 犬類準養證核發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43 | 縣公安局 | 普通護照簽發 | 縣公安局(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44 | 縣公安局 | 出入境通行證簽發 | 縣公安局(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45 | 縣公安局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 縣公安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46 | 縣公安局 | 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簽發 | 縣公安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實施)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47 | 縣公安局 |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發 | 縣公安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實施)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48 | 縣公安局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 | 縣公安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實施)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
49 | 縣公安局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 | 縣公安局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委托實施)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
50 | 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縣行政審批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
51 | 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 | 縣行政審批局(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
52 | 縣民政局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縣民政局(由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實施前置審查) | 《宗教事務條例》 | |
53 | 縣民政局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 |
54 | 縣民政局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行政審批局承辦);縣行政審批局 | 《殯葬管理條例》 | |
55 | 縣民政局 |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 縣級有關部門 | 《地名管理條例》 | |
56 | 縣財政局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
57 |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職業培訓學?;I設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58 |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59 |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 |
60 |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
61 |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62 | 縣自然資源局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 縣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 |
63 | 縣自然資源局 |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 縣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 |
64 | 縣自然資源局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 | 縣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65 | 縣自然資源局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 | 縣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
66 | 縣自然資源局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自然資源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67 | 縣自然資源局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自然資源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68 | 縣自然資源局 | 臨時用地審批 | 縣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69 | 縣自然資源局 | 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縣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70 | 縣自然資源局 |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生產審查 | 縣人民政府(由縣自然資源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71 | 縣自然資源局 | 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縣自然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72 | 縣自然資源局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縣自然資源局;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73 | 市生態環境局師宗分局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市生態環境局師宗分局(受市生態環境局部分授權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
74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75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商品房預售許可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
76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
77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市供水條例》 | |
78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
79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市供水條例》 | |
80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燃氣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
81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
82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83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市綠化條例》 | |
84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文化和旅游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85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文化和旅游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86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縣文化和旅游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87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88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89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等設施審批 | 鄉級政府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
90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91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共中央 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 |
92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93 | 縣城市綜合管理局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94 | 縣城市綜合管理局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95 | 縣城市綜合管理局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行政審批局承辦);縣行政審批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96 | 縣城市綜合管理局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師宗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97 | 縣城市綜合管理局 |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98 | 縣城市綜合管理局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99 | 縣城市綜合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縣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100 | 縣城市綜合管理局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101 | 縣交通運輸局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102 | 縣交通運輸局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103 | 縣交通運輸局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104 | 縣交通運輸局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105 | 縣交通運輸局 | 涉路施工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106 | 縣交通運輸局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
107 | 縣交通運輸局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108 | 縣交通運輸局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109 | 縣交通運輸局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
110 | 縣交通運輸局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111 | 縣交通運輸局 | 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 | 縣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112 | 縣交通運輸局 | 港口岸線使用審批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113 | 縣交通運輸局 | 水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114 | 縣交通運輸局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 |
115 | 縣交通運輸局 | 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116 | 縣交通運輸局 | 港口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117 | 縣交通運輸局 |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118 | 縣交通運輸局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業許可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119 | 縣交通運輸局 | 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或者拖放竹、木等物體許可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120 | 縣交通運輸局 | 設置或者撤銷內河渡口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行政審批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121 | 縣交通運輸局 |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從業資格認定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122 | 縣交通運輸局 | 占用國防交通控制范圍土地審批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 |
123 | 縣農業農村局 | 農藥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農藥管理條例》 | |
124 | 縣農業農村局 | 獸藥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獸藥管理條例》 | |
125 | 縣農業農村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126 | 縣農業農村局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部分受理后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批,部分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127 | 縣農業農村局 | 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農業農村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128 | 縣農業農村局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
129 | 縣農業農村局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受理后報省農業農村廳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
130 | 縣農業農村局 | 農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縣農業農村局 | 《植物檢疫條例》 | |
131 | 縣農業農村局 | 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 | 縣農業農村局 | 《植物檢疫條例》 | |
132 | 縣農業農村局 | 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野外考察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受理后報市農業農村局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
133 | 縣農業農村局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134 | 縣農業農村局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135 | 縣農業農村局 | 動物診療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136 | 縣農業農村局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137 | 縣農業農村局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 | 縣行政審批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138 | 縣農業農村局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139 | 縣農業農村局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140 | 縣農業農村局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農業農村局承辦);鄉鎮政府(由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
141 | 縣農業農村局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142 | 縣農業農村局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143 | 縣農業農村局 |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144 | 縣農業農村局 | 漁業捕撈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145 | 縣農業農村局 | 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 |
146 | 縣農業農村局 |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
147 | 縣水務局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148 | 縣水務局 | 取水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149 | 縣水務局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150 | 縣水務局 | 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151 | 縣水務局 | 河道采砂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152 | 縣水務局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
153 | 縣水務局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154 | 縣水務局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行政審批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155 | 縣水務局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156 | 縣水務局 |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157 | 縣水務局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 縣水務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
158 | 縣水務局 | 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 縣水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159 | 縣水務局 |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漁塘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
160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161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營業性演出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162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
163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164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165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 | 縣人民政府(由縣行政審批局承辦,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166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167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行政審批局承辦,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168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169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170 | 縣文化和旅游局 | 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171 | 縣衛生 健康局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
172 | 縣衛生 健康局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
173 | 縣衛生 健康局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174 | 縣衛生 健康局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175 | 縣衛生 健康局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176 | 縣衛生 健康局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縣行政審批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177 | 縣衛生 健康局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
178 | 縣衛生 健康局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179 | 縣衛生 健康局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初審后報市衛生健康委二審)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 |
180 | 縣衛生 健康局 | 醫師執業注冊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
181 | 縣衛生 健康局 |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 縣行政審批局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 |
182 | 縣衛生 健康局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
183 | 縣衛生 健康局 | 護士執業注冊 | 縣行政審批局 | 《護士條例》 | |
184 | 縣衛生 健康局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資格認定 | 縣衛生健康局(受理并逐級上報省衛生健康委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185 | 縣衛生 健康局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執業注冊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186 | 縣衛生 健康局 | 中醫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187 | 縣衛生 健康局 | 中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188 | 縣應急管理局 | 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縣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189 | 縣應急管理局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縣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
190 | 縣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 縣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191 | 縣應急管理局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 縣應急管理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192 | 縣應急管理局 |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縣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193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食品生產許可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194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195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食品經營許可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196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 縣行政審批局(受市市場監管局部分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112項涉及州級及以下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20〕21號) | |
197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198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
199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
200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企業登記注冊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
201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202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 |
203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
204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 |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
205 | 縣市場 監督管理局 | 科研和教學用毒性藥品購買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
206 | 縣廣播電視局 | 廣播電視專用頻段頻率使用許可 | 縣廣播電視局(受理并逐級上報廣電總局審批)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207 | 縣廣播電視局 |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審批 | 縣廣播電視局(地方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由其受理并逐級上報廣電總局審批)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208 | 縣廣播電視局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 | 縣廣播電視局(初審后報省廣電局審批)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209 | 縣廣播電視局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驗收審核 | 縣廣播電視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210 | 縣廣播電視局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審批 | 縣廣播電視局(受理并逐級上報省廣電局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211 | 縣廣播電視局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 | 縣廣播電視局(部分初審后報省廣電局審批)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
212 | 縣廣播電視局 | 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 | 縣廣播電視局(初審后報省廣電局審批)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213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審批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 |
214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新建不能滿足管道保護要求的石油天然氣管道防護方案審批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215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可能影響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施工作業審批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216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217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 | 縣行政審批局 | 《植物檢疫條例》 | |
218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
219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建設項目使用草原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
220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
221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許可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 |
222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設置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許可 | 縣行政審批局及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 | 《風景名勝區條例》 | |
223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進入自然保護區從事有關活動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及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20〕16號) | |
224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225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野外用火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林業和草原局承辦) | 《森林防火條例》 | |
226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森林防火條例》 | |
227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進入森林高火險區、草原防火管制區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林業和草原局承辦);縣林業和草原局 | 《森林防火條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20〕16號) | |
228 | 縣林業和草原局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 | 縣人民政府(由縣林業和草原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
229 | 縣檔案局 | 延期移交檔案審批 | 縣檔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
230 | 縣新聞出版(版權)局 | 出版物零售業務經營許可 | 縣新聞出版(版權)局 | 《出版管理條例》 | |
231 | 縣電影管理站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縣電影管理站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
232 | 縣政府僑務辦公室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 | 縣政府僑務辦公室(初審后報省僑辦審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
233 | 縣委編辦 | 事業單位登記 | 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
234 | 國家稅務總局師宗縣稅務局 |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國家稅務總局師宗縣稅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235 | 縣氣象局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縣氣象局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
236 | 縣氣象局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縣氣象局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
237 | 縣氣象局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 | 縣氣象局縣氣象局會同有關部門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 |
238 | 縣煙草 專賣局 |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 | 縣煙草專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 |
239 | 人行師宗縣支行 | 銀行賬戶開戶許可 | 中國人民銀行師宗支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240 | 人行師宗縣支行 | 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 中國人民銀行師宗支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241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二、承接云南省地方性法規、省人民政府規章設定的在師宗縣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共2項)
序號 | 主管部門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和實施依據 | 備注 |
1 | 縣公安局 | 工業大麻種植和加工許可 | 縣公安局 | 《云南省禁毒條例》 | |
2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房屋建筑工程與市政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 縣行政審批局 | 《云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云政發〔2017〕86號) |